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

上某某工阀门厂有限公司;某某土等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上**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土,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两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听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现因刑事案件在羁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土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2022)沪0109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土欠款140万元;支付**土欠款14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予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录贇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