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504号之二
申请人:上**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土,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听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听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土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土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土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覙静
书 记 员 蔡覙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