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504号之一
原告:上**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土,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听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听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土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覙静
书 记 员 蔡覙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