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依据(2017)焦仲调字第3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经查明,该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焦仲调字第34号调解书中对调解协议五项内容进行复述,互为权利义务。仅有仲裁庭认为部分,无调解如下内容、文书缺项。即无明确的给付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项给付内容明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其他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执行申请应当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光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许 立
执行员 张 燕
执行员 张国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