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住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的(2021)豫0203执367号执行裁定书,同年5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号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现因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已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号土地(不动产权证号:×××××)、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娄 辉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