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执异49号
申请执行人:***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
被执行人: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宋路西段
被执行人:中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国家新干线公路物流港综合服务楼
第三人: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立案执行***宏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中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即。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宏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及债权转让公告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2021年5月12日,***宏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宏广告有限公司依据(2017)豫民再367号民事判决书持有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中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向三被执行人送达债权通知转让并在报纸社会版面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另查明,***宏广告有限公司在执行系统全国、省、市关联案件中无被保全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转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宏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执行人***宏广告有限公司书面认可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已享有本案的债权,其作为权利承受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变更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云鹏
审判员 周卫华
审判员 杨玉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