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张彦涛,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伟、刘红忠,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宋路西段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2546W。
法定代表人:卫松年。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宋路西段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838772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魏秀英,女,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房四平,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魏秀英、房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清偿25943056.79元及自2020年6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应当计付的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开封市顺河区的不动产(汴房地权证第2××6、2××8、2××5、2××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房四平、魏秀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2008年豫APN198号雅阁牌汽车、2010年豫A957T7号北京现代牌汽车、2010年豫A7X3T8号思域牌汽车,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因被执行人抵押的不动产正在拍卖,暂未扣划。
三、通过传统查控,2021年10月12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魏秀英、房四平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开封高压阀门铸钢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人银行抵押的开封市顺河区不动产,本院(2021)豫0202执602号案件正在进行拍卖,本案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2021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田小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