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执1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1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03执10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娄 辉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曹茂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