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9205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开封高压阀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5436元,结转执行费5781元,其余款项15965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陈秋香
审判员  王秋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