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21执2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013492757。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辽宁鞍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3189786317,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因被执行人辽宁鞍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辽宁鞍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