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0042号 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0134927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8栋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427500XH。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0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欠款235315.38元、违约金20000元、垫付诉讼费2608.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云教育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