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6656号 原告:***,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煜捷,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7层174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