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6656号
原告:***,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煜捷,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7层174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