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利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利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201号 申请人:北京华利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3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晟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大街1号466室。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华利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华利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华利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进 书记员  杨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