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永昌县绿洲西苑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15604号
原告: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绿洲西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生银,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昌县绿洲西苑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原告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