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3民初5613号
原告: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路。
法定代表人:陈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海阔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王锴硕,董事长。
原告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威海昊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