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03民初5450号
原告盛彩城(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乙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廊坊市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西冯务村09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