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8732号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施天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内甲4号。
法定代表人:赵山虎。
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肖金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