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

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奥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2388号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基地聚祥四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1015316605。
法定代表人:陈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忠,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国奥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北石槽镇北武路1号院内乙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848468XU。
法定代表人:周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娟,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门开关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奥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乡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门开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忠、被告国奥乡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门开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6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本案双方在北京市顺义区签订了《丽宫庄园二期项目配电箱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的丽宫庄园二期项目向原告采购配电箱产品,合同价款830000元,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该批次价款的60%,所有配电箱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结算后付至95%价款,余5%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通知陆续向被告交付,至2017年8月7日,交齐了全部货物,如今质保期早已届满,但被告尚欠原告166000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
被告国奥乡村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2016年7月完成供货,2017年质保到期,至原告起诉前我公司没有收到原告催货款的事实,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常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甲方国奥乡村公司与乙方前门开关公司签订丽宫庄园二期项目配电箱供货工程合同,约定由前门开关公司提供该项目各单体室内成套配电箱制作、供货。关于供货周期,双方约定:(1)样板间(2-5#楼东侧两户C、D户型)暗装配电箱箱体2016年3月28日到货,暗装箱内电器元件及成套明装配电箱于2016年4月31日到货;(2)B标段第一施工段配电箱于2016年5月1日全部到货,B标段第二施工段配电箱于2016年7月1日全部到货:A标段配电箱于2016年7月1日全部到货。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供货周期,乙方均应按本合同要求供货,并不就此提出费用等任何索赔要求。关于合同价款,双方约定:本合同为包含工程范围中所有项目的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组价明细作为合同附件,同价款时人民币830000元(大写捌拾参万元整)。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1.合同签订后配电箱每批次(B标段样板间供货后不支付费用,此费用在下一批次供货付款时一并支付)到场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该批次合同价款的60%;2.所有配电箱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3.工程完工、并经监理、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检测机构验收,确认施工质量合格后,乙方配合甲方备齐正式竣工资料(包括相关正式检测验收报告,移交接受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竣工备案资料等),甲方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留本合同结算总价款5%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4.自工程完工、四方验收合格且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2年(此期限内乙方对因产品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材料等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免费、无条件维保责任),保修期满后由乙方报甲方验收,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在扣除各项扣款后将余款无息支付给乙方。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前门开关公司提交上述合同约定货物的全部送货单,最晚送货单时间为2017年8月7日。国奥乡村公司仅认可送货单上吴成浩系该工程的负责人,其他人员不清楚,后经核实部分设备无法使用,因视为当时双方就此达成合意,相关款项无需再支付,结合原告多年未主张权利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该合意确实存在,双方对此已无争议,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前门开关公司认可国奥乡村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9月12日、2018年9月23日三次共计已支付80%的货款664000元,剩余货款166000元未支付。国奥乡村公司认可未付货款金额为166000元,但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违约金,前门开关公司主张自2019年8月8日起算,即最后送货时间满两年质保期后起算,国奥乡村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系前门开关公司怠于主张权利,如法院认定其承担违约金,请法院依法调整。
关于诉讼时效,前门开关公司主张最后送货时间为2017年8月7日,二年的质保期至2019年8月7日,期间多次向国奥乡村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催要,但没有相关证据提交。另查,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本纠纷诉状进入多元调解,2021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2021年12月4日出具(2021)京0113民初1978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前门开关公司撤诉。
上述事实,有丽宫庄园二期项目配电箱供货工程合同及附件,送货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前门开关公司与国奥乡村公司签订的丽宫庄园二期项目配电箱供货工程合同,现前门开关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国奥乡村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国奥乡村公司现已支付664000元(80%货款),故前门开关公司要求国奥乡村公司剩余20%货款166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国奥乡村公司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的剩余货款支付时间,“工程完工、并经监理、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检测机构验收,确认施工质量合格后,乙方配合甲方备齐正式竣工资料(包括相关正式检测验收报告,移交接受证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竣工备案资料等),甲方办理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5%货款,上述支付条件的成立时间应当由国奥乡村公司举证并告知前门开关公司,现国奥乡村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同时结合,国奥乡村公司支付至80%货款时间为2018年9月23日及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已收到本纠纷诉状的事实,故本院对国奥乡村公司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尽管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但前门开关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且国奥乡村公司申请本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故本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依法予以调整。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前门开关公司主张按照2019年8月8日起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酌定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起算违约金。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奥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货款166000元及违约金(以1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国奥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北京国奥乡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