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5807号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基地聚祥四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娟,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谷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