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368号
申请人: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基地聚祥四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处理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海道55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处理高科技有限公司价值银行存款269459.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处理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459.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