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6513号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基地聚祥四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5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