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8018号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
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25元退还原告北京前门开关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邓张恒一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