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裕瓏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镇江裕瓏湾实业有限公司,住镇江。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裕瓏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31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311号裁决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