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429号
上诉人镇江常发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晨公司)、被上诉人江苏帝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王秀琴、原审第三人镇江市光芒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海昆装饰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案涉工程保温层脱落的原因,以不存在鉴定样本为由不予启动鉴定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查明金晨公司施工是否符合质量技术标准以及保温层脱落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镇江常发广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刚
审判员 陈开亮
审判员 杜 静
书记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