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02民初75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政权,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被告: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金山宝地产业广场9幢第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84908801G。
法定代表人:杨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1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1486元(自2020年6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标准,实际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3.被告金晨公司对被告***支付原告所欠承揽款1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1483元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0日、11月19日,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晨公司签订了《镇江港龙交通投资大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原告系挂靠在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承揽人。被告***系实际施工人,挂靠在被告金晨公司。承揽工作已完工验收。2018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尾款19万元直接结账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金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工程项目是镇江港龙交通投资大楼幕墙工程,镇江港龙交通投资大楼所在地属于镇江市润州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幕墙工程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因此本案纠纷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幕墙工程系装饰装修工程,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即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镇江港龙交通投资大楼幕墙工程施工后工程价款引发的纠纷,建筑幕墙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围,故本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镇江港龙交通投资大楼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艳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