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696号
申请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金山宝地商业广场9幢第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8490880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睿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龙渚社区经济开发***道99号雪浪小镇9号楼大公坊共享国际创新中心i-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3QN23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睿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291号。申请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睿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睿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