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粤0106民初17589、20620号
梁维能与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牌业公司”)、上海大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实业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维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林、陈敏乐、大生牌业公司及大生实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姗、刘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梁维能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023.86元。
二、驳回梁维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梁维能、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利 斌
人民陪审员 张 树 添
人民陪审员 刘 亚 丽
书 记 员 欧阳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