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大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06民初17590号
原告:***,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大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牌业公司”)、上海大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实业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生牌业公司及大生实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诉讼请求:1、原告于被告大生实业公司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大生牌业公司从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二被告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470元;3、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的加班工资17316.11元。4、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报销费用8858.5元。
案件事实
双方的争议事项为第(八)项至第(十)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16年8月10日。
(二)仲裁请求:1、确认其与大生牌业公司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470元;3、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加班工资17316.11元。4、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报销费用8858.5元。
(三)仲裁结果:驳回***的仲裁请求。
(四)***的入职时间、岗位:2013年8月1日入职大生实业公司处任技术工。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期限分别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与大生实业公司签订,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与大生牌业公司签订,期满后,没有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若甲、乙双方就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则视为劳动合同延续,期限从到期之日起最长不得多于六个月。视为延续期限到期时如双方仍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则视同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如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的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2016年2月29日以个人原因辞职。故原告***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与被告大生实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与被告大生牌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七)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根据上述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结合***在2015年8月18日劳动合同期后仍在大生牌业公司处工作之情形,该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2016年2月18日。***于2016年2月29日以个人原因辞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之情形,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关于加班工资。
***主张加班工资,提供了加班明细表及汇总表,但是没有大生牌业公司的盖章,本院不予确认,故该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十)报销款
***主张已将报销凭证邮寄给大生牌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大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上海大生牌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利斌
人民陪审员张树添
人民陪审员刘亚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池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