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08626号
原告***,男,年龄39。
被告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3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峰诉被告北京市警盾京西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