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粤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电气有限公司、汕头市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2民初458号
原告:广东南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升平工业区升业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石耀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璇,广东璟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柔,广东璟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601号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郑则峰。
原告广东南粤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南粤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南粤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南粤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6.97元,由原告广东南粤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俊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