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辉鸿达空调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金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21590号
原告北京通辉鸿达空调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取中庄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98731-4。
法定代表人龚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金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1号会议中心101室,注册号110101005855978。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通辉鸿达空调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海金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辉鸿达空调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通辉鸿达空调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千八百五十元退还原告北京通辉鸿达空调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晋 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