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金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7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睿,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进,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金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1号会议中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向前,男,1980年3月8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多,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北京宝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
法定代表人:钟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红,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飒,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恒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金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恒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恒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6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北京恒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孙 妍
代 理 审 判 员 陈亢睿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雨
书 记 员 李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