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保372号
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隋永华,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国。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负责人李宏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查封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74,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丹丹
人民陪审员  于菊英
人民陪审员  于淑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