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相商初字第0895号 原告***,系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华厦小区B栋东8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