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终2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月高,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山区*妙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营者***,男,1980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藏族,户籍地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锡山区*妙建材商行、原审被告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钟月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28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费益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