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虎商初字第092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华厦小区B栋东8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吴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伊春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6元,减半收取455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