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1民初9130号
原告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和平街站前路西侧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骁。
委托代理人李伯平,男,该公司水电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程朝晏,四川省达州市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第13层CD座。
法定代表人罗兴银,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