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1528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费县和平街站前路西侧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安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第13层CD座。
法定代表人:罗兴银。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367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天邦达建筑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调查令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消措施,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执行情况及本院拟终本,其表示同意。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标的为劳务费535721.6元、仲裁费25264.4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35721.6元、仲裁费25264.4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