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顺驰博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891号
原告: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和平街站前路西侧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83451253C。
法定代表人:郭士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顺驰博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UNRGQ32。
法定代表人:范忠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范忠良,男,32岁,汉族,住青岛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顺驰博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忠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以暂时不能提供两被告下落及范忠良身份证号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力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崔焕志
审判员  赵桂修
审判员  张成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