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952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2952号
原告: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黄岗村。
法定代表人:蔡洪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行政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壮,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行政中心11号楼。
负责人:杜祥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明,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林,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邳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贺 峰
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
人民陪审员  白元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