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娟,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海,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红美,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
法定代表人:刘宝,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查贵林,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审第三人: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乡黄岗村。
法定代表人:蔡洪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房娟、房海、房红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娟、房海、房红美提出撤回上诉,理由系其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村民委员会已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房娟、房海、房红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娟、房海、房红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房娟、房海、房红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月娥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邹艳萍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一夫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