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民终2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花某某,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某,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申某某、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1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花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花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