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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江苏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498号 原告:钱某,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花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钱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第三人花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钱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