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498号
原告:钱某,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花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钱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第三人花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钱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