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12313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