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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12313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