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04民初3973号
原告: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地址泰州市姜堰区振兴路10号。
负责人: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韶华,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经济开发区扬州路。
法定代表人:沙光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30元,依法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倩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