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4185025H,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72492965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沙光学。
申请执行人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204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为海(泰州)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435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四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3月6日、7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除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8.45元外(此款已出账给申请人),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至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至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人员、财产调查,经查,江苏海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具体下落不明,亦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亦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虽有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04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孙广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