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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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7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107596M。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运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翔,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55222504L。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衮州区新衮镇代家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5182655.78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驻地大禹南路以西恒茂商都一期、兖州大禹路绿化带以南,阳新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兖州大禹路绿化带西侧的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兖州阳新路北侧的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兖州区大禹路绿化带以西,阳新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兖州区阳新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兖州阳新路南侧的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本院均已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法院发出商请执行函。截至2022年9月28日,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罚款100000元决定,并对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9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恒茂商业城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7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