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崇越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11执17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崇越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崇越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祥宇 审判员  刘 昀 审判员  张轶强
书记员  孔维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