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产业园(**山镇政府内)312-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终7648号文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9执异85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4.91606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账户。 3.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居住情况,受托法院未反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系在该地虚拟注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均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54.91606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