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

***与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3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垡上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销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申请追加上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告知:***的上诉请求涉及财产利益,本案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按照本案***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债务金额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为9292元;扣除已经交纳的70元,***还需补交9222元。后本院于当日向***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交费截止日期2022年4月22日。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诉讼费用的决定予以复核。本院经复核后于2022年4月22日告知***应当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292元并向其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交费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期限届满***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当事人的请求只要涉及财产权益,即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显然涉及财产利益。现***未依法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9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阳 审 判 员  吕 晶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悦 书 记 员  韩 宇 书 记 员  ***